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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香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10:4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91047号“新香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84867号“香源酒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9360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新香源”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香源”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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