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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煌点”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10:4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24233号“煌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19766号“皇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煌点”与引证商标“皇点”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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