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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data”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10:4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3997号“ihda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34941号商标、第17579369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