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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44661号“世界小姐MISS WORLD”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22 10:25 阅读(

申请人因第17644661号“世界小姐MISS WORLD”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4705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12月2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原异议申请理由为:一、异议人是全球著名的“世界小姐”品牌所有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以前,异议人就已经注册包括第3796247号“世界小姐”、第12346492号“世界小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于具有高度关联的商品及服务上,会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二、异议人及“世界小姐”系列商标在中国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世界小姐”系列商标已成为组织竞赛或娱乐、组织选美等相关领域耳熟能详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必将损害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三、异议人对“MISS WORLD”及“世界小姐”享有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四、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服装类商品上在先使用“世界小姐”系列商标并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五、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近400件商标,且绝大多数商标并非被异议人原创,而是抄袭、抢注其他企业的知名品牌。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复制他人商标的故意,其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或欺骗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异议人“世界小姐”系列商标的档案信息;
  2、百度百科及维基百科关于世界小姐大赛及异议人的简介;
  3、国外多家媒体对张梓琳荣膺2007年第57届世界小姐冠军之报道以及网络上关于她的相关简介;
  4:国外多家媒体对于文霞荣膺2012年第62届世界小姐冠军之报道以及网络上关于她的相关简介;
  5、维基百科上世界小姐(MISS WORLD)大赛的历届举办信息列表以及多家媒体对历届世界小姐赛事的报道;
  6、第55届世界小姐总决赛商业合作企划书;
  7、多届在中国举行的世界小姐(MISS WORLD)大赛之宣传材料和赞助商简介;
  8、许可协议及相关宣传材料、活动报道、网站介绍;
  9、异议人的公司注册证明和变更名义文件;
  10、被异议人名下商标及部分知名品牌资料等;
  12、1992年以来部分“世界小姐”赛事在全球各城市举办所带来的经济、文化等效应的说明简报;
  13、参赛佳丽穿着“世界小姐”泳装和海滩装的图片以及由威廉丽娜设计的“世界小姐”泳装宣传材料;
  14、参赛佳丽穿着“世界小姐”系列商标的服装进行比赛的图片和宣传册以及异议人官网的介绍等。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世界小姐MISS WORL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上衣;裤子;内衣;童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96247号、第12346492号“世界小姐”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节目单;纸;文具”等商品和第41类“组织选美;电影制作(与选美竞赛有关);录像带制作(与选美竞赛有关)”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文字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媒体报道、合作协议、宣传材料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本案相关商品上在我国在先使用“世界小姐MISS WORLD”商标并使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世界小姐”、“MISS WORLD”作为其企业字号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世界小姐MISS WORLD”与该异议人企业字号主体文字相同,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对该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构成侵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17644661号“世界小姐MISS WORLD”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所属行业完全不同,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异议人商号权的规定,完全不能成立。在商标局查询系统中检索“世界小姐”有24个结果,注册人几乎都是第三人。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上衣;裤子;内衣;童装;游泳衣;鞋;帽;袜;围巾”商品上。
  2、引证商标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选美、第16类文具等商品或服务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原异议人,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的异议决定《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选美等服务、文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560余件商标,其中第13117592号“万豪”商标、第14285593号“贵夫人”商标、第14333130号“啄木鸟”商标、第14374510号“潘婷”商标、第14669801号“飞亚达”商标、第14715967号“阿里巴巴”商标、第14669791号“太太乐”商标、第14981275号“希尔顿”商标等诸多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我委认为,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将“世界小姐MISS WORLD”作为商号或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或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四、原异议人本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世界小姐MISS WORLD”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
  此外,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