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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派山水”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09:4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2827号“北派山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15802号“北宋山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北派山水”与引证商标“北宋山水”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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