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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娃娃”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09:1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39176号“金娃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79570号“金娃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催熟用激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02376号“金娃娃 金及图”商标、第10702431号“金娃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催熟用激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土壤调节制剂;肥料;肥料制剂;盐类(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化学肥料;植物肥料;动物肥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