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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2 09:26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638254号“E&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7171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苏州普福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在2015年01月30日至2018年0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袁明华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2638254号第12类“E&T”注册商标,原第1263825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持续使用,请求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及公司宣传页;
  2、“E&T及图”创作说明书、著作权登记证书;
  3、申请人产品认证证书及互联网相关介绍;
  4、汽车中控用存储设备的说明及图片;
  5、产品销售截图、合同及发票;
  6、产品设计开发说明、图片、采购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
  7、宣传册及发票、复审商标使用图片;
  8、申请人参展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非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商品,或与复审商标核定商品并无关联,或为自制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百度搜索资料。
  申请人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被申请人系恶意提起撤销,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如下:9、澳大利亚商标注册官网截图。其余证据与复审阶段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0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于2014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01月30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系自制证据,随意性较强,证明力较弱。证据2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4固态硬盘产品上虽然体现“E&T及图”商标,但该产品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差别较大,无法证明是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且该组证据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证据5产品销售截图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且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且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商品。证据6产品图片未体现复审商标及证据形成时间。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报表等未体现复审商标。且该组证据均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商品。证据8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且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证据9与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无关。综上,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2638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