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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星搭档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09:3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4183号“梦想星搭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37649号“梦想依搭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简介;有关“梦想星搭档”节目的官方网页、百度百科介绍、媒体报道、所获荣誉证书、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规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梦想星搭档”与引证商标“梦想依搭档”仅相差一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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