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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天下 香 XIANG TIAN XIA”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09:1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7416号“香天下 香 XIANG TIAN X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73862号“香遇天下及图”商标、第6408087号“香飘天下”商标、第6050981号“香漂天下”商标、第24796633号“香满天下”商标、第12135661号“香及图”商标、第9592250号“香聚天下”商标、第24489040号“一香天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四、六、七已被提出异议申请或者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待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官网、所获荣誉和资质材料、广告宣传材料、设计合同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异议由我局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六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申请在先且已初步审定并公告,上述商标均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养老院、酒吧”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香天下”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文字之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均含有经过一定设计的文字“香”,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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