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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然LINR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09:1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71438号“淋然LINR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74255号“林然LINRAN”商标、第29479003号“冠阳红及图”商标、第14890297号“品农PINNONG及图”商标、第13125553号图形商标、第25186382号“陳氏達竹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会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价格比较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淋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林然”字形相近、呼叫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会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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