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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众FANGZH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09:0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81979号“梵众FANGZ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626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照片、名片、网络店铺截图、产品认证证书等。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梵众”、字母“FANZHONG”及图形所构成,文字“梵众”为显著识别部分,具有“僧徒”之含义,如将其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予以注册用作商业使用,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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