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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59400号“acicks”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21 17:24 阅读(

申请人因第17159400号“acicks”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4065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10月1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63465号“asics”商标、国际注册第1147119号“ASICS”商标、第176295号“爱世克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还损害到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本案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经公证的申请人相关微信公众号截图;
  2、原异议人经营理念、发展历史及相关资料;
  3、相关商标信息及原异议人获得荣誉资料;
  4、店铺资料及宣传资料、域名裁定和法院判决等资料。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ACICK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465号“ASICS”、在先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47119号“ASICS”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骑马鞋、鞋”、“服装、运动鞋、帽子”等。原异议人引证商标“ASICS”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同,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多件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还损害到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在本案中不具有参考意义。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经公证的申请人攀附原异议人品牌资料;
  2、原异议人经营理念、发展历史及相关资料;
  3、相关商标信息及原异议人获得荣誉资料;
  4、店铺资料及宣传资料、域名裁定和法院判决、商标局裁定等资料。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于2015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上衣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注册日均早于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等商品上,至我委审理时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委不再予以赘述。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原异议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
  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文字“acicks”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asics”、“ASIC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上尚可区分,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被异议商标的文字“acicks”与原异议人的英文商号“ASICS”未构成商号权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故本案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原异议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