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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地产CCI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14:2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36038号“中金地产CCI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5031号“中金”商标、第18063305号“中金国建”商标、第18328485号“中金宝银楼”商标、第29262465号“中金舒适家”商标、第9909020号“CCI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从事行业不同,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工商登记信息及网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主要识别文字“中金”,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服务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
鉴于申请商标全部复审服务已经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四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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