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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向前进”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14:3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6032号“永远向前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部分资质证明、销售合同及发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永远向前进”更易识别为宣传口号,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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