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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西DUOXI”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14:1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27018号“朵西DUOX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17597号“西朵”商标、第16249721号“西朵Sidony及图”商标、第9820492号“DUOXI”商标、第13535242号“Duxi”商标、第13535298号“Dux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咖啡、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茶、咖啡、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朵西”及对应英文“DUOXI”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西朵”、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文字“西朵”、引证商标三“DUOX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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