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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豹变”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1 09:23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1日对第27341740号“豹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目的并不真正是为了正常的使用,而是另有意图,目前在多个商标转让网站中,均有被申请人的转让信息,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后长期不使用,其为了转让获利,并非为了使用争议商标进行市场经营活动。被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与申请人密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创始人介绍;2、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或其他商标均是出于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并未有任何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行为,未侵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导致社会不良影响。争议商标与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在先使用的商标并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并非是对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豹变、君子豹百度释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5类社交陪伴等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0日。
2、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共申请注册4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金拱门”、“CK”、“苏标”等,还大量申请注册以多个省的简称与其他文字组合构成的商标,还大量申请注册多个以省的简称与其他文字组合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使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社交陪伴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申请人提起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具有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应基于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本案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其他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如“金拱门”、“CK”、“苏标”等,被申请人还大量申请注册多个以省的简称与其他文字组合构成的商标。被申请人答辩并未就其商标的构成、来源及使用意图进行充分举证,可见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不仅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且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近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目的并不真正是为了正常的使用,而是另有意图,目前在多个商标转让网站中,均有被申请人的转让信息,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后长期不使用,其为了转让获利,并非为了使用争议商标进行市场经营活动。被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与申请人密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创始人介绍;2、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或其他商标均是出于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并未有任何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行为,未侵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导致社会不良影响。争议商标与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在先使用的商标并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并非是对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豹变、君子豹百度释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5类社交陪伴等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0日。
2、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共申请注册4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金拱门”、“CK”、“苏标”等,还大量申请注册以多个省的简称与其他文字组合构成的商标,还大量申请注册多个以省的简称与其他文字组合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使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社交陪伴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申请人提起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具有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应基于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本案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其他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如“金拱门”、“CK”、“苏标”等,被申请人还大量申请注册多个以省的简称与其他文字组合构成的商标。被申请人答辩并未就其商标的构成、来源及使用意图进行充分举证,可见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不仅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且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近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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