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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泉”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10:4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67959号“富贵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4569号商标、第11587613号商标、第10715337号商标、第967522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富贵泉”与引证商标二“富桂泉”、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富贵”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矿泉水(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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