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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益群”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09:0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758481号“欣益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121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医用营养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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