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寳才POCH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0 18:23 阅读(

申请人因第1414652号“寳才POCH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3537号决定,于2018年10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及相关市场调查方式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实物照片;
  2、网络销售页面;
  3、货运代理协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如下证据:
  4、被申请人官网信息;
  5、委托加工合同;
  6、出口业务委托书;
  7、采购单及委托加工订单;
  8、发票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的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8年12月28日申请注册,并于2000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粉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0年6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期间在米粉等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中的产品委托加工订单、采购单、发票、产品实物图片等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期间在米粉等核定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1414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