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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4344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20 18:07 阅读(

 申请人因第180434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627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01月0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申请人的“啄木鸟”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申请注册的第680930号图形商标、第1800893号图形商标、第35120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的证据:
  1、相关注册证书;
  2、春节晚会节目单;
  3、相关媒体的广告宣传资料;
  4、明星代言活动;
  5、慈善活动资料;
  6、荣誉证书;
  7、其他相关材料等。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0930号图形商标、第1800893号图形商标、第3512096号“图形”商标,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加之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及整体外观上差异细微,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804344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原异议人的合法权利。综上,请求我委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我委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一、被异议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审理裁定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申请复审。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商标局异议裁定予以佐证。
  二、原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25类服装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部分的造型为卡通化的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原异议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委亦不予支持。
  此外,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情形,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在此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委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