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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波比 Snow Bob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0 16:31 阅读()
申请人因第13139636号“雪波比 Snow Bob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258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申请人在有效的范围内对其进行了推广和使用,已经产生了较为广泛的社会知晓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复审商标若被撤销将会对申请人及社会造成众多不利的影响。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海报原件及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有:营业执照、网站截图、招聘信息、展会照片、产品图册、海报、订单、产品包装照片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8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18年4月2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招聘信息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网站截图、展会照片、产品图册、海报、订单、产品包装照片等证据材料体现的内容均是“雪波比”或“雪波比SNOW BOBY及图”在馒头、花卷、小笼包、叉烧包、水饺、汤圆等商品上的使用情况,非是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等服务行业上的使用行为。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自身或授权他人在上述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申请人在有效的范围内对其进行了推广和使用,已经产生了较为广泛的社会知晓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复审商标若被撤销将会对申请人及社会造成众多不利的影响。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海报原件及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有:营业执照、网站截图、招聘信息、展会照片、产品图册、海报、订单、产品包装照片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8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18年4月2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招聘信息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网站截图、展会照片、产品图册、海报、订单、产品包装照片等证据材料体现的内容均是“雪波比”或“雪波比SNOW BOBY及图”在馒头、花卷、小笼包、叉烧包、水饺、汤圆等商品上的使用情况,非是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等服务行业上的使用行为。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自身或授权他人在上述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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