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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ICON FOUNDRY”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0 16:3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48077号“SILICON FOUND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服务没有关联,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成功注册了申请商标。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ILICON FOUNDRY”可译为“硅铸造厂”,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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