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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印良品”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0 16:0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412682号“無印良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43433号“無印良品DU MO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不予注册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且已经生效,第9797193号“無印良品包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18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14859957号“無印良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已经生效,第8943250号“无名良品WML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18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1348055号“無印良品DUMO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18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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