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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百分百”商标驳回

发布于 2020-02-20 16:2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65018号“橙百分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橙”字后面还有“百分百”,并不是单纯的以“橙”字为商标,因此并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橙百分百”指定使用在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