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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indy”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0 14:4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38741号“Coin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24813号“COIND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oindy”与引证商标“COINDD”仅相差一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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