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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盾及图”商标驳回

发布于 2020-02-20 14:5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20289号“D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9262号“盾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28934号“盾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03794号“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93145号“盾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903021号“盾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712903号“盾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356595号“盾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598748号“盾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166571A号“BIOFENG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七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防微生物剂、生物化学催化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生物化学催化剂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防冷凝化学制剂等商品,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水净化用化学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D盾”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中的文字“盾牌”以及引证商标三“盾”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