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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人杀WEREWOLVE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0 14:54 阅读(

申请人因第8261275号“狼人杀WEREWOL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0050080号决定,于2018年12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8261275号第28类“狼人杀 WEREWOLVES及图”商标已经演变成为“游戏弹子”等核定使用商品上的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的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第8261275号第28类“狼人杀 WEREWOLVES及图”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的中文"狼人杀"与英文“WEREWOLVES”相对应,指向的均为一种棋牌类游戏的名称,已经成为棋牌类游戏行业中的通用名称。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28类的骰子、骰子杯、棋类游戏、麻将牌、纸牌、棋商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复审商标档案;
  2、百度百科对"狼人杀"的介绍及历史版本;
  3、京东、天猫、淘宝等购物网站中关于“狼人杀”的搜索结果页面截图;
  4、APP Store、百度手机助手、应用宝、小米应用商店、豌豆荚中关于“狼人杀”的搜索结果截图;
  5、大众点评、美团、百度地图、知乎、豆瓣、百度贴吧、九游论坛、面杀论坛、百度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平台关于“狼人杀”的搜索结果页面截图;
  6、“狼人杀”相关公众号;
  7、“狼人杀”相关媒体报道;
  8、相关玩家关于“狼人杀”类游戏的游戏认识。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华彩天成数字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申请注册,2011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弹子、玩具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至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5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通用名称包括法定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法定通用名称一般体现在规范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是指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已经被同行业较为普通的使用,但未收入上述标准的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同样应反应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应具有广泛性、规范性等特征。本案中,复审商标由中文“狼人杀”和英文“WEREWOLVES”及图形构成,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将“狼人杀”和英文“WEREWOLVES”建立了一一对应的联系,而商标是否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应考虑商标整体,而非商标的一部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英文部分“WEREWOLVES”经使用已成为其核定商品上相关公众普遍认知的的通用名称,故难以认定复审商标整体已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相关公众普遍认知的通用名称。同时,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狼人杀”已被相关国家标准、工具书或专业文献等规范性文件收录、公布,成为骰子等复审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称。据此,申请人关于复审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已构成商品通用名称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8261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