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旺旺”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0 14:37 阅读(

申请人因第770301号“旺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832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取得该商标权以来,一直在持续不间断地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档案信息及商标使用授权书;
  2、旺旺大厦的百度百科词条、百度地图截图及大厦照片;
  3、旺旺大厦官网等相关介绍;
  4、旺旺大厦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考核指标、签呈申请单、支出预算单、工资福利费、年度用电表及用水表、租金或物业管理服务费发票及租金付款通知单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除证据1外,还提交了证据6:旺旺商业广场、大厦等照片、淮安神旺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总经理名片照片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8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1994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7类家具保养、照相器材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电梯安装与修理、铺沥青等服务上。经转让及续展,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10月20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也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仅可以证明上海神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并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3、6为单方自制证据,且均仅为“旺旺大厦”相关介绍及照片,并非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4为被许可人委托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为旺旺大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内容,合同中载明由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将提供该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服务,而非本案被许可人,故不足以证明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在评审阶段及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均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的全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77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