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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猴编程”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0 14:1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46343号“小猴编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70560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公益事业记录材料、所获荣誉、参加报道及照片、网站宣传截图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讯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