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紫涵ZI H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0 11:45 阅读()
申请人因第10376336号“紫涵ZI 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319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由申请人许可其为独立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佛山市南海紫涵铝制品有限公司,使用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指定服务上,从2014年10月一直使用至今。请调取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并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在撤注册商标复审程序中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应申请人请求亦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向商标局提交的答辩理由及以下主要证据(其中证据2、3以电子版形式):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门店及展会的照片及视频;3、所获荣誉、相关报道;4、广东省门窗协会出具的说明及佛山市南海紫涵铝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参展合同、装修工程及广告合同、产品代理合同复印件及证明;6、出货单及货运单存根原件。
我局将上述材料一并交换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2月3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3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户外广告;会计;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3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所谓商标公开的使用是指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使用,而非商标权人的内部行为。所谓商标真实的使用是商标权人真实、善意的使用注册商标,而非为规避撤销而象征性的使用。所谓合法的使用是指商标使用行为不违法。所谓商标商业性使用主要是指注册商标在商业性运营过程中使用,其相关活动应当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从而形成商标上的商誉,发挥商标区分产源的商业性使用。
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就本案而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申请人已授权佛山市南海紫涵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至6中或未显示时间,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非商标使用情况证据,或为门窗、纱窗及相关配件产品的参展、销售证据,并非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及其他代理人向他人提供进出口代理、户外广告、会计等复审服务的证据。综合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亦未说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停止使用具有正当理由。综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