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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0 11:1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47579号“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272348号“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97095号“云之健 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74668号“云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742571号“云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糖;蜂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第5331206号“云 云瑞YUNR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31211号“雲 凌云仙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可以共存,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四、六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糖;蜂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在此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药酒、糖、花生糖果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云”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识别部分之“云及图”、引证商标五“云云”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全部复审商品已经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六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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