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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岭阁GAOLING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0 11:0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6709号“高岭阁GAOLING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01497号“高岭商贸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509447号“高岭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审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高岭阁”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文字“高岭”、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文字“高岭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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