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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道”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0 11:06 阅读(

申请人因第13404191号“职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765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初步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微信公众号截图打印件;
  2、微博截图打印件;
  3、开源中国(码云)源码托管截图打印件;
  4、gitHub.com源码托管截图打印件;
  5、微信平台投诉维权截图打印件;
  6、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截图打印件;
  7、百度文库截图打印件;
  8、合同;
  9、显示“职道”提供技术支持的网站截图。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网络上对的“职道”报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5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2018年3月22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复审商标继续有效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计算机”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8显示,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向厦门典福康茶业有限公司、厦门易尔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品茶坊茶业有限公司、厦门真爱密码婚纱摄影等企业提供了“职道”定制开发软件。证据9显示,“职道”为多家网站提供了技术支持。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商品与“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计算机”商品上复审商标亦应予以维持注册。
  考虑到“导航仪器;手提电话;信号转发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电子监控装置;芯片(集成电路);报警器”商品与“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上述商品,且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指定期间于“导航仪器”等8项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该8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导航仪器;手提电话;信号转发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电子监控装置;芯片(集成电路);报警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3404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