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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氏”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0 10:3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59588号“江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60976号“江氏壹號餐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949331号“江氏香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谷(谷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活动物、谷(谷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江氏”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文字“江氏”文字构成相同,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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