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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赛孚”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0 10:2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60557号“奥赛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11478413号“奥赛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闻报道、百度搜索截图、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奥赛孚”与引证商标“奥赛福”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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