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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嘀嘀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0 10:43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592659号“嘀嘀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693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嘀嘀派”是申请人使用在汽车频道、汽车板块服务平台上的商标,为推广和宣传该服务平台,申请人关联公司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搜狐新媒体公司)订制了印有“嘀嘀派”商标的文具作为商务礼品,并伴随着申请人产品和服务一起提供给相关公众。因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用信息及百度百科介绍、商标信息档案、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签字笔照片、文具购销合同、发票、申请人与关联公司的关系说明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且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已包含了该部分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文具、书写工具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18年5月7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用信息、商标信息档案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百度百科介绍及“搜狐”搜索页面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提交的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或未显示时间或显示的时间不在上述期间内;提交的签字笔照片、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中虽显示申请人所称的关联公司搜狐新媒体公司向他人订制了“嘀嘀派”签字笔、文件夹商品,但不能证明搜狐新媒体公司又将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上述商品投入了商业流通领域。因此,综合以上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上述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嘀嘀派”是申请人使用在汽车频道、汽车板块服务平台上的商标,为推广和宣传该服务平台,申请人关联公司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搜狐新媒体公司)订制了印有“嘀嘀派”商标的文具作为商务礼品,并伴随着申请人产品和服务一起提供给相关公众。因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用信息及百度百科介绍、商标信息档案、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签字笔照片、文具购销合同、发票、申请人与关联公司的关系说明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且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已包含了该部分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文具、书写工具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18年5月7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用信息、商标信息档案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百度百科介绍及“搜狐”搜索页面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提交的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或未显示时间或显示的时间不在上述期间内;提交的签字笔照片、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中虽显示申请人所称的关联公司搜狐新媒体公司向他人订制了“嘀嘀派”签字笔、文件夹商品,但不能证明搜狐新媒体公司又将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上述商品投入了商业流通领域。因此,综合以上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上述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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