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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MAX MM”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0 10:00 阅读()
申请人因第9302552号“MICROMAX M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5344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提供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4日至2018年4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复审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故意。商标撤销制度是为了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并非通过撤销商标打击他人品牌和扰乱他人公司经营的手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产品包装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4月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5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11类电筒、电炊具、微波炉(厨房用具)、冰箱、电吹风、热气装置、自动浇水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消毒设备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2年5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使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适用的正当理由。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就本案而言,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包装照片或产品实物照片中均未显示时间,既无产品出厂日期,亦无该证据形成时间,因此不能证明其所涉商品在指定期间实际投入到公开市场活动中的情况或商业使用宣传情况。综合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亦未说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停止使用具有正当理由。综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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