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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 APP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0 09:2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45549号“MARI AP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33975号“MA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72063号“AP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项目不同,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网站截图、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研究、软件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化学研究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MARI APPS”与引证商标一“MARI”、引证商标二“APP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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