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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IN”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0 09:23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56296号“LIFE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9993号决定,于2018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2014年10月12至2017年10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人用药、牙科用品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通过调查,复审商标并未在其核定使用的第5类人用药、牙科用品等商品上进行过真实、有效地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所有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复审商标的商标档案;
  2、《销售合同》及发票;
  3、《包装材料采购合同》及包装盒样稿;
  4、被申请人生产的药品包装盒照片;
  5、《检验报告》及发票;
  6、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
  7、《关于国药一心2017年度社会捐赠情况的备案报告》。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以及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发表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查,亦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长春力尔凡药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199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牙科用品等商品上。该商标经转让、变更后为本案被申请人所有。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20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被申请人提交的规格为“100mg*5支”的“注射用亚叶酸钙”药盒照片上显示了本案复审商标“LIFEIN”字样,制药方为国药一心制药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生产日期为2017年2月18日,产品批号为1702011。
  被申请人提交的编号为“JL-C20171814(00)-2321”的《检验报告》显示检品名称为“注射用亚叶酸钙”,生产单位为本案被申请人,收样日期为2017年7月28日,产品批号为1702011,规格为“100mg*5支”。
  被申请人提交的编号为03002625号的发票上显示开票日期为2017年9月8日,购买方为吉林省京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方为本案被申请人。该发票所示货物名称为“注射用亚叶酸钙”,规格为“100mg”。
  被申请人提交的编号为03002690号的发票上显示开票日期为2017年9月12日,购买方为江西同德药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方为本案被申请人。该发票所示货物名称为“注射用亚叶酸钙”,规格为“100mg”。
  以上事实有证据2、4、5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人用药、牙科用品等商品上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复审商标使用的商品及复审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并未充分举证,故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我局予以确认。由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外销售了规格为100mg的注射用亚叶酸钙,与后附的药品包装盒、检验报告相佐证,可以证明被销售的注射用亚叶酸钙的商标即为本案复审商标“LIFEIN”。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在注射用亚叶酸钙商品上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而注射用亚叶酸钙属于人用药,故复审商标在人用药商品上以及与该商品相类似的药物饮料、医用生物制品、药酒、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人用药、药物饮料、医用生物制品、药酒、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以外的杀虫剂、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药、医用敷料、牙科用品商品,故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上述商品上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杀虫剂、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药、医用敷料、牙科用品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人用药、药物饮料、医用生物制品、药酒、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256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