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第14206910号“大自然智慧家居”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9 16:47 阅读(

 申请人因第14206910号“大自然智慧家居”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000003233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6年10月3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大自然”商标本身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且经过原异议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在区域范围内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第716753号“大自然NATURE及图”商标、第7144698号“大自然”商标、第11913799号“大自然NATU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且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主观上存在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裁定书及判决书;
  2.“大自然”商标部分使用资料。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大自然智慧家居”指定使用于第27类“地毯、席、垫席、地垫、墙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7144698号“大自然”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不予核准注册,故该商标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6753号“大自然NATURE及图”商标、第11913799号“大自然NATUR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7类“地毯、苇席、垫子”、“墙纸、地毯、垫席、席、地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大自然智慧家居”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大自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部分“大自然”相同,双方商标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14206910号“大自然智慧家居”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决定书及行政判决书为主要证据。
  原异议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3月1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地垫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在我委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维持,现决定书已生效,目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在我委异议复审程序中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书现已生效。
  引证商标三在我委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宣告无效,该裁定书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宗旨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
  被异议商标“大自然智慧家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大自然”,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地垫;橡胶地垫;地板覆盖物;人工草皮;防滑垫;地毯底衬”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纺织品墙帷”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存在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虽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未结合案件事实阐述理由,我委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等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地垫;橡胶地垫;地板覆盖物;人工草皮;防滑垫;地毯底衬”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