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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35269号“欢途”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9 16:47 阅读(

申请人因第18235269号“欢途”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0004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02月0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1、原异议人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汇集全国旅游资源商、运营商、分销商、零售商的旅游全产业链综合性服务平台。原异议人于2014年申请注册第15328699号“驰誉欢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2、申请人于2010年分别在第39、42类服务上注册第6342012号、第6342011号“欢途HAppytoo及图”商标,此两枚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构成恶意抢注行为,经商评委无效宣告裁定书宣告无效。申请人在两枚“欢途HAppytoo及图”商标被无效宣告后,于2015年提出了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多次恶意抢注原异议人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异议人企业荣誉;
  2、在先司法判决及行政裁定。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异议人的第15328699号‘驰誉欢途’商标已在第42类服务上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包括‘技术研究;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网站设计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被异议商标由‘欢途’构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后两字完全相同,双方商标并未形成明显差异,两商标因此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服务是‘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络服务器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气象预报;服装设计’,其中‘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络服务器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与异议人商标所注册的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网站设计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在服务方式、内容、场所、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第15328699号‘驰誉欢途’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商标指定服务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8235269号‘欢途’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络服务器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欢途HAppytoo及图”商标的补充注册,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2、申请人对“欢途”商标享有在先权利,并具有较大影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原异议人在先权利,原异议人的异议主张不能成立。3、申请人已对原异议人所提及的关于第6342012号、第6342011号“欢途HAppytoo及图”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书提起诉讼,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杭州市旅游社行业协会证明;
  2、申请人网络服务协议及付款收据;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申请人广告协议集收据;
  5、申请人企业宣传页面。
  我委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9月13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42类“气象预报;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络服务器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原异议人在异议期限内对其提出了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在“气象预报;服装设计”服务上准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不予注册。申请人对异议决定不服,向我委提出复审。
  2、引证商标由原异议人于2014年9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7月20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网站设计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上。申请人在异议期限内对其提出了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17年5月7日在第1550期商标公告中予以注册公告。
  我委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网站设计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欢途”与引证商标“驰誉欢途”均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完整包含被异议商标文字,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是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气象预报、服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两项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部分服务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在上述服务上无需适用本条款再行审理。原异议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驰誉欢途”商标在先使用在气象预报、服装设计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或该影响已及于申请人。故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该两项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气象预报、服装设计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