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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看书”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5:4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67556号“神马看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21992号“神马看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无绳电话、网络通讯设备、学习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照相机(摄影)”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第9类“计数器、动画片”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数器、动画片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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