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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佳好HAO JIA H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5:53 阅读(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73132号《关于第18685219号“好佳好HAO JIA H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5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5063号行政判决书,依据新发生的事实,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好佳好HAO JIA HAO及图”与第1346742号“好家好HaoJiaHao及图”商标、第1587290号“好好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截止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当日,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在二审诉讼阶段,引证商标一在“鱼制食品”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二在“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鱼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撤三字[2017]第W016406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决定,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在“鱼制食品”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结论刊登于第1582期《商标公告》。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撤三字[2017]第W016407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决定,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在“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鱼翅”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结论刊登于第1575期《商标公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剩余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在剩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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