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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probe”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5:4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530054号“Geoprob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682533号“Geopro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07119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结论刊登于第1671期《商标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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