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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草是求”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5:4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49987号“盧草是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是在文字构成、认知习惯等方面不会与国家刊物“求是”相联系,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予核准注册。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廬草是求”作为商标使用易使公众与国家级刊物“求是”相联系,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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