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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9 15:58 阅读(

申请人因第10566084号“小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467号决定,于2019年0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使用情况说明;2.市场调查表;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检测报告、外观专利证书;5.、电视广告证据;6.部分广告照片。
  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如下:7.商标许可使用合同;8.小米卫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小米卫浴有限公司部分客户列表;10.代理合同及代理商执照复印件;11.采购“小米”品牌装饰喷泉器材合同、产品使用情况说明、购买人执照;12.宣传册印刷合同;13.宣传画册;14.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及纸箱实物;15.2015-2018小米卫浴有限公司部分发货单。
  我局将申请人的复审申请理由、证据以及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交被申请人进行交换,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答辩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5日申请注册,2015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装饰喷泉商品上。2018年4月10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证言,形成时间晚于指定期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4、5、6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7、8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小米卫浴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3、9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10、11、12无发票等实际履行证据予以佐证;证据13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证据14中的购销合同体现的商品为纸箱,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14中的付款凭证、发票形成的时间晚于指定期间,因此,该份证明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情况。证据15为手写单据,在无付款凭证、发票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在案证据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装饰喷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0566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