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想看TV”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9 14:24 阅读()
申请人因第14450524号“想看TV”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169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故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微处理机;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音频视频接收器;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正常使用中,并且已经提供了使用证据。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申请证明、申请人注册证复印件;
2、申请人和其他公司合作发票;
3、各公司广告合作合同及发票;
4、网络宣传查询;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除了提交与复审阶段证据一致的证据以外,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5、被申请人公司名称变更情况;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沈阳巨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微处理机;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音频视频接收器;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复审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后经名称变更至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期限至2025年6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5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注册和名称变更情况;证据2、3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在“广告”等服务上的使用情况,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载有复审商标“想看 TV”的产品在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已面向相关公众并进入商业流通领域;证据4仅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一定的宣传使用,但在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综上,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故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微处理机;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音频视频接收器;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正常使用中,并且已经提供了使用证据。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申请证明、申请人注册证复印件;
2、申请人和其他公司合作发票;
3、各公司广告合作合同及发票;
4、网络宣传查询;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除了提交与复审阶段证据一致的证据以外,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5、被申请人公司名称变更情况;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沈阳巨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微处理机;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音频视频接收器;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复审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后经名称变更至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期限至2025年6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5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注册和名称变更情况;证据2、3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在“广告”等服务上的使用情况,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载有复审商标“想看 TV”的产品在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已面向相关公众并进入商业流通领域;证据4仅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一定的宣传使用,但在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综上,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