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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6511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4:2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11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693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09859号“龍稷 龙道行贾·社稷天下LONGEV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不易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的资质证书、产品图片、宣传册及发票、宣传活动照片、产品宣传网站及APP使用截图、服务合同及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轮廓、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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