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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玉美肤”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4:1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0282号“白玉美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65805号“白玉”商标、第4581036号“白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待确定后再行审理。二、申请人自愿放弃与第8977263号“白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冲突的“康复中心;疗养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引证商标三与申请商标不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康复中心;疗养院服务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康复中心;疗养院服务之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剩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康复中心;疗养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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