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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火烧肉 源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3:4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459676号“薪火烧肉 源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984218号“源屋”商标、第7093561号“源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源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源屋”、引证商标二“源”,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相比较,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两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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